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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检举控告须知
    发布时间:2023-05-30

    一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,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:
    (一)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;
    (二)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;
    (三)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。
    二、反映的以下事项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:
    (一)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;
    (二)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;
    (三)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。
    三、纪检监察机关提倡、鼓励实名检举控告,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、优先处置、给予答复。
    四、检举控告人应当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,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夸大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陷害他人;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,不得损害党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;接受党组织、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,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;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应予以保密。
    采取捏造事实、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,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、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,属于诬告陷害。对诬告陷害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进行严肃处理。
    五、举报方式
    举报电话:029-83553512,受理时间:工作日上午8:00 - 12:00,下午14:00 - 17:30
    举报信箱:综合楼一楼楼梯口处  举报邮箱: sf-jw@ctsti.c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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